2007年7月2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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丧事了犹未了“白包”分割成讼
金永南 张海涛

 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,礼金收入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可以碰到的。那么,礼金在法律上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收入,礼金的所有权应该归谁?下面结合一场父子、兄弟间的官司,为您细细道来——

  万元礼金引发家庭官司
  金老汉年近八旬,与妻子育有四子两女。金老汉在与儿子分家时,将亲友的人情往来交由儿子负责,故每逢亲友家有红白喜事,金老汉夫妇不需另出礼金,只要随儿子去就是。
  去年3月,金老汉的妻子王某突然生病去世。金老汉由于手头并无积蓄,丧事只得由儿子帮助办理。四个儿子金一、金二、金三、金四经商量之后,决定各出资5000元,办理母亲的丧事。按农村风俗习惯,与金家有人情往来的亲朋好友均前来吊唁,并送上一定数额的礼金。丧事结束后,金老汉共收得人情款27000元,支付丧事费用11000元后,尚余礼金16000元,暂时由大儿子金一保管。
  这么大的一笔礼金,该如何处理?四个儿子的意见不能统一。大儿子提出,父亲年龄也大了,而且还要赡养爷爷,这笔钱就归父亲所有。但小儿子金四却不同意,认为这笔钱应当兄弟四人分了,至于父亲的赡养问题,可以由四个儿子轮流解决。也有儿子提出,这笔钱一部分归父亲,一部分归儿子。兄弟四人可以说是各有各的理,不能达成一致意见。这件事惊动了当地镇司法所,2006年5月,经司法所调解,兄弟四人暂时先各领回1000元,尚有12000元仍由金一暂时保管。
  不料,金老汉丧偶之痛尚未消除,儿子金二和金三相继因病去世。金一看到父亲两年之内接连失去三个亲人,整日沉浸于悲痛之中,想到还有12000元礼金在他那儿,就没有与金四商量,将12000元交给了金老汉,算是给父亲一点精神上的安慰。
  金四得知此事后即向金一提出了异议,认为金一侵犯了他的权利。金一却认为,这礼金本是办理母亲丧事的礼金,理所当然应当归父亲所有。兄弟俩为此发生了争执。金四在与金一争执未果的情况下,委托律师将金一和父亲告上了法庭。
  金四向法院诉称,其母王某病故,兄弟四人各出资5000元办理丧事,支付丧事费用后余款12000元,由第一被告金一保管,后金一擅自将12000元转至第二被告金老汉处。该余款属原告兄弟四人的共同财产,其应得四分之一的份额。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3000元。
  被告金一辩称,父亲金老汉系丧事的主办者,且年事已高,还得赡养爷爷,故其将礼金的余款交给父亲并无不当。原告的要求不能成立。
  被告金老汉辩称,礼金应归其所有,且该笔礼金已基本用于自己及父亲的生活开支,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。
  
  礼金是一种没有明确对象的赠与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礼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,能否返还?
  首先,礼金是一种赠与,但这种赠与一般没有明确的对象,大多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。且这种赠与更多地包含了人情往来的因素,故不能按照现行有关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,家庭成员之间也不会因未分割剩余礼金而形成债权、债务关系。
  其次,该案四兄弟预先各出资5000元用于办丧事,系对病故母亲所尽的安葬义务,如果出资金额高于实际费用,原告金四有权以义务过负为由,请求返还。现出资额低于实际开支,不足部分系从收取的礼金中支付,故不存在出资财产返还的条件。
  第三,礼金往来,原本是亲友乡邻间的一种风俗习惯,具有互助、互济的性质,其传统性意义在于维系亲友乡邻关系的和谐。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将剩余礼金归于健在的父亲或母亲,或者协商处理此类家庭矛盾,在民间已成惯例。若作为共同财产争相分割,也贬损了善良风俗的传统价值。
  第四,法无明文规定之下,可以依照社会通常的道德价值观念合理处理此类纷争。对于年近八旬、又需赡养老父的金老汉来说,12000元礼金是一笔不小的款项;而对原告金四来说,诉请返还的3000元得到与否,对其生活不足以产生大的影响。这笔丧事余款归金老汉所有,更符合尊老、敬老、爱老的社会公德。
  综上所述,丧事余款归属被告金老汉并无不当,而被告金一并未占用使用该款,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3000元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为此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7条之规定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法官点评:       
  人情往来是社会群众互助互济的一种形式,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。礼金究其法律性质而言,实际上属于出礼者与收礼者之间你来我往的相互赠与。由于难以分清送礼者具体是送给哪个特定对象的,因此,礼金应作为近亲属间的共有财产。
  本案从尊重农村风俗习惯出发,判决礼金归金老汉所有,符合善良风俗习惯,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,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。